2008年春节过后,胡某与胡某之子某甲(即受伤害职工)、妻唐某从老家来到C市。经熟人介绍,胡某、唐某和某甲一家三口到A公司车间上班。2008年4月1日,胡某与A公司签订了《劳动合同书》。初,某甲未满16周岁,A公司仍然雇佣,但并未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。至2010年4月9日,某甲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(此时某甲仍未满16周岁)。2010年12月23日下午15时许,某甲在操作刨床进行木材刨平加工时,木材受压迸出,刨床致右手食指末节受伤,末节指骨仅剩少许。
该事故发生将近一年时间,A公司对某甲工伤一事置之不理,甚至否认某甲在其车间上班的事实。胡某一家到某区劳动局投诉,劳动局由于未能获得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,也无法处理。
我们接受了胡某一家的委托,代为处理此事。鉴于劳动保障部门的消极态度,我们向新闻媒体曝光,得到了**商报的支持。报纸以未成年人工伤得不到赔偿为主题,作为连续报道。有关领导予以批示,责成主管部门督促A公司妥善处理此事。其后,各方达成和解,某甲得到了赔偿款项。